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翟家峰(曾用名翟嘉峰),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63********,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省**行业协会秘书长,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住南京市玄武区**城**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翟家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南京市建邺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建邺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翟家峰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翟家峰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补充调查,南京市建邺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5日、12月24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翟家峰利用担任江苏省**行业协会秘书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翟家峰为业务单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签订硬件维保合同、协调支付费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高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0万元。
2.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翟家峰向业务单位江苏**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50万元。
3.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翟家峰为业务单位**大会江苏分会在南京举办活动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分会负责人康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4.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翟家峰为业务单位南京**国际汽配城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仙林交通事故理赔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
5.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翟家峰为业务单位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收取会员平台服务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魏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5万余元。
6.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翟家峰索取业务单位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负责人崔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协议、银行交易明细、财务账目、营业执照等;
2.证人高某甲、王某某、康某某、金某某、魏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翟家峰的供述和辩解。
二、贪污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翟家峰利用担任江苏省**行业协会秘书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违规缴纳企业年金、违规报销、虚增费用等手段,非法占有该协会资金人民币共计162万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翟家峰明知其不符合缴纳企业年金的条件,仍决定由江苏省**行业协会为其缴纳企业年金,非法占有该协会资金人民币107万余元。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翟家峰在江苏**大厦**室装修过程中,伙同时任该协会办公室副主任马某某,采取虚增费用的手段,骗取该协会资金人民币16万余元。
3.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翟家峰伙同该协会办公室副主任马某某,采取虚增物业服务面积的手段,骗取该协会资金人民币14万余元。
4.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翟家峰指使他人以虚假发票入账冲抵的手段,骗取该协会支资金人民币9.5万余元。
5.2015年6月,被告人翟家峰采取虚增培训费的手段,骗取该协会资金人民币6.5万元。
6.2014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翟家峰采取将其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等费用在协会报销的手段,侵吞该协会资金人民币6.5万余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翟家峰被调查机关从该协会带离并执行留置,后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函、银行交易明细、合同、付款记录、记账凭证、审批单、发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高某乙、翟某甲、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翟家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家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家峰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翟家峰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部分贪污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翟家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翟家峰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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