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翟成杰,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111974********,初中文化,原系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回族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291983********,初中文化,原系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伊川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成杰、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翟成杰、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翟成杰、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成杰、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成杰、张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注册成立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号融圣国际公寓**栋**房,被告人翟成杰、张某某为股东,被告人翟成杰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4年11月开始,**公司在没有经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审批,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采用业务员直接推销的方式,以洛阳**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到期时归还本金,按期支付利息。其中被告人翟成杰负责**公司全面管理,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收取投资款。后因资金链断裂,被告人翟成杰、张某某无法再向投资人返本付息。经鉴定,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翟成杰、张某某共计向易某某等12名被害人吸收资金1465500元,其中商户名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POS机账户收款金额为1265500元,被告人翟成杰交通银行账户收款金额为200000元;已归还本金630000元,支付利息84905元。
2019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于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左家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资合同书、借据、保证函、转账凭证、还款计划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丁某某、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翟成杰、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成杰、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成杰、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翟成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翟成杰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3671****、1663892****。
2、移送案卷柒册及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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