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抗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翟抗震到济源市**办事处**居委会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附近的一辆白色“时风”牌电动轿车电瓶盗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电动轿车电瓶价格为1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抗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抗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抗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翟抗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史 楠
张艳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翟抗震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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