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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抗震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翟抗震,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花苑**号楼**单元****户。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3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抗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翟抗震到济源市**办事处**居委会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附近的一辆白色“时风”牌电动轿车电瓶盗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电动轿车电瓶价格为1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抗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抗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抗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翟抗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楠

张艳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翟抗震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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