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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昆鹏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901号

被告人翟昆鹏,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街**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处。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昆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7月2日和2019年8月1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9年9月9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翟昆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翟昆鹏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水果市场,冒充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电商平台采购员的名义,赊骗被害单位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价值91968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水果,后失联并将卖得的水果款用于还债还贷。

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翟昆鹏在上述地点以上述方法,赊骗被害单位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价值1175940元的水果,后失联并将卖得的水果款用于还债还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公司、**公司的报案说明及证人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两被害单位被被告人翟昆鹏分别于上述时间、地点,以上述方法诈骗的事实。

2、**公司、**公司出具的销售清单、对账单等证实,被告人翟昆鹏的诈骗金额。其中,销售清单、对账单上的客户均标注为“美购”。

3、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该公司出具的声明证实,被告人翟昆鹏于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12月10日在该公司任职,其职位为水果生鲜类目采购。翟昆鹏己于2017年12月10日离职,该公司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终止。

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及其转账记录截屏图片证实,被告人翟昆鹏将涉案水果送至其处,其以市场价格出售,后其收取代销手续费和进场费,最后把卖得货款共942132元转给翟昆鹏指定的户名为卢毅的招商银行账户。

5、被告人翟昆鹏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卢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翟昆鹏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之前财务状况恶化,进账少出账多,入不敷出。并证实赃款的流向。

6、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翟昆鹏的被抓获到案情况。

7、被告人翟昆鹏的供述及认罪悔过书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翟昆鹏的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翟昆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昆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昆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昆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翟昆鹏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清献

2019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翟昆鹏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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