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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柴某某强迫交易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1996****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3712021996********,户籍地为:莱芜市莱城区******,现住址均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装载机。2013年8月19日因故意伤害被莱芜市莱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一千元,2016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博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2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3712021998********,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号,系德州**学院大三学生。2018年9月22日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博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柴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为攫取财富,长期霸占并非法控制**高速公路***隧道工地的弃方经营权,唐某、张某某纠集孙某某、郇某、郭某某、李某、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翟某、张某等人,并形成了以唐某、张某某为首要分子,孙某某、郇某为积极参与者,郭某某、李某、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翟某、张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杜某、翟某某、李某、郑某某、毕某某、曹某某等多名受害人先后多次采用持刀威胁、恐吓、破坏运输车辆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处理碎石方的经营活动,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涉及翟某、柴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5日晚上,翟某某经**高速公路项目部副总经理廖某同意在**高速***隧道工地拉碎石方。为独霸弃方经营,被告人唐某、张某某纠集孙某某、郇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李某、王某、翟某等人,驾乘多辆车辆赶到樵岭前隧道工地,威胁、恐吓在场工作的翟某某及其挖掘机司机等人,翟某某因害怕被迫退出***隧道工地的弃方经营权。

2、 2018年5月28日上午,李某与廖某某达成协议,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高速***隧道工地碎石方。当晚李某安排挖掘机和大车开始运输碎石方,大约在晚上22时许,为霸占弃方经营权,被告人唐某、张某某纠集孙某某、郇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李某某、吕某某、王某、翟某、李某某等人,李某某又纠集席某某、孟某某,持长、短砍刀、棍棒等凶器,驾乘多辆车辆赶到樵岭前***隧道工地,威胁、恐吓在场工作的李某及其挖掘机司机等人,强行阻止李某的货车装车。李某报警后,在和庄派出所民警处理期间, 李某仍打了李某的后颈部一拳。

3、2018年6月18日,郑某某以每车800元的价格购买工地碎石方。6月19日晚20时许,郑某某联系毕某某、赵某某、王某、曹某某、王某某等大车司机到**高速***隧道工地拉碎石方。郇某在获知有人前往工地拉碎石方的消息后,通知了张某某后,纠集孙某某、张某、吕某某、王某、翟某、柴某某等人,在当晚21时许驾驶多辆车辆携带砍刀、菜刀等凶器窜至**和**交界处,强行拦截途经此处的毕某某等人的运输车辆,郇某、孙某某等人手持砍刀、菜刀等威胁、强迫毕某某等人卸货,孙某某用菜刀打毕某某头部,郇某等人扔石块击打王某某的大车玻璃。王某和曹某某的货车行至和庄村附近被郇某等人再次拦截,郇某、孙某某等人用石块打坏曹某某车前挡风玻璃,并强迫曹某某卸货。该货车玻璃损失价值经鉴定为800元。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杜某等人退出***隧道工地的弃方经营活动,对外销售碎石料至少255850元,违法所得105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王某等人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李某、张某等人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翟某、柴某某等人讯问笔录;5、辨认笔录:唐某、李某某等人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淄博山价认定(2018)44号认定结论书;7、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建良

     于  波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翟某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被告人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十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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