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住河北省沽源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多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在未经多伦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多伦县**镇**村(小地名:****)的退耕还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种植莜麦青。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种植莜麦青占用其他林地面积达15亩, 被占用林地内的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2019年12月2日翟某某自动到多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多伦县森林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多伦县大北沟镇人民政府文件、边界图、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在卷佐证,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5亩用于种植农作物,造成被占用林地内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荣
检察官助理:许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沽源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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