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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翟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济南市历下区**科技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翟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供电公司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翟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8年2月2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翟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萍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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