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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刘某某盗窃、诈骗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现年19岁,2000年**月**日生人,身份证号码:131126200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在读,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号宿舍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现年19岁,2001年**月**日生人,身份证号码:1305812001********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在读,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乡**寨**号,现住址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号宿舍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于同年12月19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及被告人翟某某的犯罪事实

自2019年3月以来翟某某在网络上学习电信网络犯罪技术,并向电诈分子微信昵称“苏果”交款1888元学习犯罪方法,掌握了利用“代付软件”控制“0元购刷单”盗取他人支付宝、花呗钱款,以及让受害人垫付钱款买商品等作案手法。翟在网络上散布兼职刷单返利,诱骗被害人上钩,伺机作案。

(一)诈骗罪

1、2019年8月17日下午,由QQ昵称“犹程”的人员提供给翟某某短链接,翟某某利用短链接采用刷单购买商品的方法,诱使被害人上钩,骗取被害人865元。

8月18日0时23分,翟某某获得430元赃款。

2、2019年8月29日17时许,翟某某伙同QQ昵称“我的意中人是个盖世英雄”,利用刷单购买商品的方法,诱使被害人上钩后,诈骗被害人购买500元的短袖商品付款。

8月29日18时0分,QQ昵称“我的意中人是个盖世英雄”按7折支付宝转给翟某某350元赃款。

(二)盗窃罪

1、2019年10月9日11时许,翟某某将微信好友“联通话费”(即昵称“联通某某”、“氟西汀”、“广东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制作成1400元的充值短链接,提供给微信好友“胖虎”进行电信网络犯罪,“胖虎”利用该链接及“小海代付”,采用0元支付刷单的方法,盗扣被害人张某某花呗1400元充值。

翟某某获得赃款980元,翟某某支付宝分给“胖虎”700元,翟某某自己分得280元。

2、2019年10月9日14时许,翟某某以兼职刷单代付返现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罗某某(QQ昵称“循循善诱的熊”)上钩,翟某某利用电诈分子提供的手机号码,制作成充值短链接,提供给罗某某,利用该链接及“小海代付”,采用0元支付刷单的方法,盗扣罗某某花呗2800元充值话费。罗某某要求返现,翟某某又谎称钱卡住了,需要再刷一单才能冲开返现,15时43分,用相同方法盗扣罗某某余额宝1300元充值话费。

共盗扣4100元。电诈分子未给翟某某结算分赃。

3、2019年10月12日10时许,翟某某以兼职刷单代付返现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卢某某(QQ昵称“卢某某”)上钩,翟利用电诈分子提供的手机号码,制作成2100元的充值短链接,提供给卢某某,利用该链接及“小海代付”,采用0元支付刷单的方法,盗扣“卢某某”支付宝余额宝2100元充值话费。

该笔作案,上家未给翟某某结算分赃。

4、2019年10月19日13时34分许,翟某某将QQ好友“笑容”提供的手机号码1550797****,制作成500元充值短链接,翟某某利用该链接及“小海代付”,采用0元支付刷单的方法,盗扣被害人QQ号为262877****花呗497.92元充值。

“笑容”未给翟某某结算分赃。

5、2019年10月21日14时28分许,翟某某将QQ好友“vip客户”提供的手机号码1858348****,制作成500元充值短链接,翟某某利用该链接及“小海代付”,采用0元支付刷单的方法,盗扣被害人QQ号为136204****花呗500元充值。

“vip客户”未给翟某某结算分赃。

6、2019年10月23日23时30分,翟某某或伙同其他人员使用0元支付的方法,盗扣被害人4699元,在当当自营苹果手机专卖店购买Apple苹果iphone XR 64GB手机一部付款。付款之后,10月24日9时51分该订单被取消、退款。

7、2019年10月27日20时09分许,翟某某QQ好友“寻卡商做卡”(即昵称“联通某某”、“氟西汀、”“广东人”)提供手机号码1303932****,翟某某为该号码制作成3000元充值短链接,翟某某利用该链接及“小海代付”,采用0元支付刷单的方法,盗扣被害人花呗2997.92元为该号码充值。

微信昵称“联通某某”微信转给翟某某赃款1400元。

8、2019年10月28日下午,翟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手机QQ上取得联系,诱骗徐某某做兼职刷单,0元支付即可每单返利50元,徐某某同意后,翟某某索要徐某某的“花呗主页”、“支付宝财富主页”、“芝麻信用”截图谎称进行审核,实则获知徐某某钱款及信用额度数额,翟某某给徐某某发送名为“小海代付”软件,让徐某某安装,之后翟某某将“广东人”(即微信昵称“联通某某”、“寻卡商做卡”)提供的一个手机号码的充值1000元的支付链接改成短链接,发送给徐某某,让徐某某复制粘贴到“小海代付”上打开,徐某某在“小海代付”打开之后显示0元付款,翟某某让徐某某0元支付,徐某某以为是0元支付,但支付后自己花呗账户被盗走1000元去充值话费。

“广东人”按充值额55%支付给翟某某赃款550元。

9、2019年10月28日晚,翟某某与被害人文某某在手机QQ上取得联系,诱骗被害人0元刷单返利,由“广东人”(即微信昵称“联通某某”、“寻卡商做卡”)提供一个手机号码,翟某某让文某某利用“小海代付”软件进行 “0元购刷单”,文某某认为是0元付款刷单,支付后,翟某某从文某某花呗盗扣款1900元给话费充值,文某某询问原因,翟某某谎称单子卡住了,并给文发送了一张假身份证照片,骗取文某某信任,同样方法又让文某某操作“0元支付”,翟某某再次盗扣文某某支付宝1000元,为“广东人”提供的手机号码进行充值。

上述二笔“广东人”按照充值额50%支付给翟赃款950元、500元。

10、2019年10月30日14时57分许,翟某某将QQ好友“射妓总裁”提供的手机号码1556061****,制作成充值链接,采用0元支付刷单的方法,盗扣被害人花呗2000元为该号码充值。

“射妓总裁”未给翟结算分赃。

11、电诈分子“苏果”使用0元刷单的方法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为找销路,“苏果”事先与翟某某约定,让翟某某找收购被骗物品的下家。2019年11月6日23时40分,“苏果”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在华为商城购买HUAWEI nova 5i pro 8GB+128GB手机一部支付宝支付2269元,翟某某为其提供了收获地址及电话等信息。

翟某某微信收取李某某(未到案)保证金100元,李某某变卖手机后,支付宝转给翟某某1200元,翟某某支付宝给“苏果”口令红包1111元,翟某某最终得赃款189元。

12、2019年11月7日13时许,翟某某给电诈分子QQ昵称“Tlasorteotl”提供链接,“Tlasorteotl”利用该链接采用0元支付的方法,盗扣被害人花呗2679元,在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购买HUAWEI nova 5 pro 4800万AI四摄 8GB+128GB手机一部付款。翟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手机电话、收货人信息。手机从北京发货到唐山市,后被顺丰快递及时退回。

二、涉及翟某某与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初,翟某某找到同校同学刘某某,二人共谋约定,由刘某某负责寻找需要充值的电话号码提供给翟某某,1000元起充值,翟某某负责在网络上寻找电信网络诈骗合作伙伴,翟某某为电诈分子提供固定金额的号码充值链接,诈骗成功之后,由刘某某按照充值额的7-8折收取钱款,之后,50%支付给直接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余下25%左右由翟某某、刘某某二人平分。

(一)盗窃罪

1、11月2日,刘某某将微信好友“阿力”提供的2个手机号码:1851321****、1866874****提供给翟某某,供其电诈使用,翟某某与“苏果”合作,“苏果”或伙同电诈分子以“0元刷单”返利引诱被害人陈某某上钩,由翟某某分别制作1600元、1000元二个手机号码充值短链接提供给“苏果”,陈某某在“刺猬猫代付软件”里将翟某某制作的短链接打开并“0元支付”,花呗被盗扣1600元充值给了1851321****,电诈分子谎称操作失误再试一次,再次以相同手法,从陈某某花呗盗扣1000元充值给了1866874****。

上述1600元、1000元两笔手机号码充值后,刘某某按照7.5-8折合计收取“阿力”1550元、225元,刘某某微信转账给翟某某1550元,翟某某微信转账给“苏果”1300元、28.88元,翟某某分得221.12元,刘某某分得225元。

2、2019年11月5日18时30分左右,翟某某与“苏果”合作,翟某某利用刘某某提供的一个号码,制作充值1500元的话费充值支付链接提供给“苏果”,电诈分子以刷单为名对被害人郭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谎称0元支付,盗扣郭某某花呗1500元。

刘某某按7.5折收取“阿力”1125元,刘某某转给翟某某750元、188元,翟某某转给“苏果”750元。翟某某分得188,刘分得187元。

(2诈骗罪

1、2019年11月4日,刘某某将微信好友“阙千惠相公”提供的手机号码:1766325****、“陌若”提供的手机号码:1869255****提供给翟某某,供其电诈使用,翟某某通过QQ聊天找到电诈合作伙伴慕某某(另案处理)(QQ昵称雨泽、微信昵称雨雨),之后,电诈分子以刷单1000元返现20元为名,引诱被害人刘某乙上钩,由翟某某分别制作为手机号1766311****充值1500元的充值支付链接、为手机号1869220****充值1000元的充值支付链接,提供给慕某某转发给电诈分子,电诈分子将该两笔链接提供给刘某乙,让刘某乙分别为充值1500元、1000元话费先后进行支付,刘某乙输入支付密码从花呗支付了钱款,刘某乙索要本金及佣金,电诈分子失联。

刘某某按充值7折收取“阙千惠相公”1050元,之后微信转账给翟某某900元、75元,翟某某将900元微信扫码转账给慕某某(微信昵称雨雨),慕某某给电诈分子发送支付宝口令红包,翟某某分得75元,刘某某分得75元。

刘某某按充值8折收取“陌若”800元,之后微信转账给翟某某350元、306元,为与“陌若”合作,返现给“陌若”38元,翟某某将550元微信扫码转账给慕某某(微信昵称雨雨),慕某某给电诈分子发送支付宝口令红包,翟某某分得106元,刘某某分得106元。

2、2019年11月5日下午3.4点钟,刘某某微信好友“阿力”提供的电话号码,刘某某提供给翟某某,翟某某在网络上找到电诈合作伙伴,电诈分子以刷单1000元返现7元为名,诱骗被害人李某乙上钩,以刷单返款为由让李某乙安装了“小海代付”软件,之后将翟某某制作的1000元手机号码充值支付链接发送给李某乙,让李某乙复制粘贴到“小海代付”里打开,之后让李某乙输入1000元,进行支付,李某乙使用银行卡进行了支付,被骗走1000元话费充值。

刘某某按照7.5折收取“阿力”750元,刘某某转给翟某某500元、125元,翟某某转给微信昵称“清醒”的电诈分子500元。翟某某、刘某某各分得125元。

3、2019年11月5日20时左右,翟某某与“苏果”合作,翟某某利用刘某某提供的一个号码,制作充值1000元的支付链接提供给“苏果”,苏果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让被害人使用该链接进行了支付,被害人被骗走1000元充值话费。

刘某某按7.5折收取“阿力”750元,刘某某转给翟某某500元、125元,翟某某转给“苏果”500元。翟某某、刘某某各分得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

2书证:案件来源等;

3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等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电子数据:调取的微信和支付宝等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零元刷单的形式盗刷他人钱款,其行为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翟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涉嫌诈骗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爱辉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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