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住广西平乐县**乡**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住广西平乐县**乡**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被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姚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姚某某至鹿寨县**镇**街(**路)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时,趁被害人谭某某不备,由坐摩托车后面的姚某某抢走谭某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后二被告人迅速驾车逃回平乐,次日二人将赃物拿到桂林市以人民币5540元销赃。同月6日翟某某、姚某某在平乐县**乡**村委**村被抓获归案,赃物黄金项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谭某某。经鉴定,谭某某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7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明净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翟某某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翟雍河,男性,1984年9月26日出生于广西平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84092621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住广西平乐县青龙乡青龙村委向阳村055号。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锦谦,男性,1977年5月12日出生于广西平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77051223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住广西平乐县桥亭乡桥亭村委大湾村022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被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雍河、姚锦谦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翟雍河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姚锦谦至鹿寨县寨沙镇发廊街(人民路)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时,趁被害人谭明新不备,由坐摩托车后面的姚锦谦抢走谭明新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后二被告人迅速驾车逃回平乐,次日二人将赃物拿到桂林市以人民币5540元销赃。同月6日翟雍河、姚锦谦在平乐县青龙乡青龙村委向阳村被抓获归案,赃物黄金项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谭明新。经鉴定,谭明新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雍河、姚锦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7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雍河、姚锦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净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锦谦、翟雍河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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