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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姜某某保险诈骗、诈骗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暨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

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在江苏省东台市**路**号经营二手车交易兼汽车维修,该二人为了牟利,事先商议在东台市区内伪造机动车单方或者双方事故,多次骗取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理赔金人民币5799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苏J2****轿车(车主系翟某某)故意碰撞护栏伪造单方交通事故,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650元。

2.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Y****轿车(车主系翟某某)故意碰撞石墩,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420元。

3.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Y****轿车(该车辆由翟某某过户给李某某,但车险未到期)故意碰撞护栏,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300元。

4.2016年9月9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2****轿车(车主系翟某某)故意碰撞护栏,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900元。

5.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7****轿车(车主系姜某某)故意碰撞水泥柱,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800元。

6.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7****轿车(车主系姜某某)故意碰撞护栏,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240元。

7.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2****轿车(车主系翟某某)故意碰撞石墩,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600元。

8.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7****轿车(车主系姜某某)故意伪造单方事故,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204元。

9.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苏JY****轿车(该车辆由翟某某过户给李某某,但车险未到期)故意碰撞柱子,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000元。

10.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苏J2****轿车(车主系翟某某)故意碰撞电线杆,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620元。

11.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苏J3****轿车(原牌照苏J2****,车主系翟某某)故意碰撞电线杆,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800元。

12.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1****轿车(原牌照苏JX****,车主系姜某某)故意碰撞电线杆,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400元。

13.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1****轿车(车主系姜某某)在东台市安乐大桥下与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苏MQ****轿车(该车实际由翟某某所有)发生碰撞,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后分别向苏J1****轿车和苏MQ****轿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共计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900元。

14.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1****轿车(车主系姜某某)故意碰撞电线杆,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600元。

15.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1****轿车(车主系姜某某)故意碰撞电线杆,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000元。

16.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MQ****轿车(该车实际由翟某某所有)故意碰撞电线杆,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400元。

17.2017年1月2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苏MQ****轿车(该车实际由翟某某所有)故意碰撞电线杆,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400元。

18.2017年1月6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Y****轿车(该车辆由翟某某过户给李某某,但车险未到期)在东台市西环路四塘公墓附近与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苏J6****轿车(车主邹某某不明知)发生碰撞,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向苏JY****轿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000元。

19.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苏J6****轿车(车主系翟某某)在东台县水果批发市场故意与停放在路边的苏JB****轿车(车主周某某不明知)发生碰撞,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向苏J6****轿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共计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500元。

20.2017年2月6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苏J6****轿车(车主系翟某某)在东台市西溪游乐场故意与停放在路边的苏J3****轿车(车主丁某某不明知)发生碰撞,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向苏J6****轿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共计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500元。

21.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Z****轿车(车主系姜某某)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开发区纬二路附近与苏J1****轿车(车主邹某某不明知)发生碰撞,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向苏JZ****轿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500元。

22.2017年3月6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A****轿车(车主系姜某某)在东台西溪游乐场的停车场与停放该处苏J8****轿车(车主系翟某某)发生碰撞,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向苏JA****轿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705元。

23.2017年3月7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Z****轿车(车主系姜某某)在江苏省东台市四塘公墓附近与事先停放该处的苏J2****轿车(车主系姜某某)发生碰撞,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向苏JZ****轿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800元。

24.2017年3月8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A****轿车(车主系姜某某)故意碰撞电线杆,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700元。

25.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E****轿车(车主系姜某某)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停放该处的苏JB****轿车(车主系姜某某)发生碰撞,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向苏JE****轿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060元。

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辆车损情况确认书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二、诈骗

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在江苏省东台市**路**号经营二手车交易兼汽车维修,该二人为了牟利,事先商议利用客户将汽车在其门市维修的便利条件,多次在东台市区内伪造机动车单方或者双方事故,骗取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理赔金人民币98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6****轿车(车主王某某不明知)在东台西溪游乐场故意与事先停放在路边的苏J2****轿车(车主系姜某某)在发生碰撞,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向苏J6****轿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800元。

2.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Y****轿车(车主陶某某不明知)在东台西溪游乐场故意与事先停放在路边的苏J9****轿车(车主系姜某某)发生碰撞,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向苏JY****轿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800元。

3.2017年4月6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7****轿车(车主杨某某不明知)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中医院停车场故意与停放在路边的苏JA****轿车(车主许某某不明知)发生碰撞,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向苏J7****轿车投保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000元。

4.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JB****轿车(车主江某某不明知)故意碰撞电线杆,向该车投保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050元。

5.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商议由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苏J1****轿车(车主陈某某不明知)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西湖花园附近故意与被告人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向苏J1****轿车投保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200元。

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各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辆车损情况确认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暨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共同实施保险诈骗暨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严立华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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