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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张某某等4人串通投标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6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小区**区**栋**门**室,工作单位乐亭县**处,职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0********,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乐亭镇**家园**栋**门**号,工作单位乐亭县**处,职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魏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6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乐亭镇**楼**栋**门**室,工作单位乐亭县**处,职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号楼**号,住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号楼**门**室,工作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丙、李某乙(另案处理)、冯某甲(另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6月份左右,乐亭县**处原代理处长翟某某让副处长张某某以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唐山市乐亭县**治理工程(2011年度)的投标,为了能够让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翟某某指使张某某找三家公司参与陪标,并让张某某组织人员制作投标文件。张某某分别联系了唐山市丰润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李某丙、唐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经理李某乙和唐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经理刘某乙,让三家公司陪标,并承诺由乐亭县**处出具投标保证金。期间,李某丙向唐山市丰润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丙进行了汇报,李某丙在明知其行为是串通投标犯罪的情况下,让李某丙去操办。张某某安排乐亭县**处预算员魏某某制作投标文件,魏某某按照张某某提供的四家投标公司工程报价数据,在保证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情况下,魏某某制作了四家投标公司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预算部分,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由张某某制作完成。翟某某指使乐亭县**处会计刘某甲向三家陪标公司转投标保证金,刘某甲使用乐亭县**处的银行公户分别向李某丙指定的高某甲个人银行卡内转入18万元投标投标保证金,向李某乙指定的唐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公户转入18万元投标保证金,向冯某甲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转入18万元投标保证金。三家陪标公司分别将收到的18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入**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2013年7月12日,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三家陪标公司的陪标下中标,中标金额为24234966元。之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将收到的18万元投标保证金退回乐亭县**处的银行公户,三家陪标公司分别将18万元投标保证金退回乐亭县**处的银行公户。

2、2015年4月份左右,乐亭县**处原代理处长翟某某让副处长张某某以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乐亭县2013年**整治工程和乐亭县**整治工程的投标,为了能够让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翟某某指使张某某去找三家公司参与陪标,张某某再次联系了唐山市丰润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李某丙、唐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经理李某乙和唐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经理刘某乙,让三家公司陪标,并承诺由乐亭县**处出具投标保证金。期间,李某丙向唐山市丰润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丙进行了汇报,李某丙在明知其行为是串通投标犯罪的情况下,让李某丙去操办。张某某安排乐亭县**处预算员魏某某制作投标文件,魏某某按照张某某提供的四家投标公司工程报价数据,在保证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情况下,魏某某制作了四家投标公司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预算部分,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由张某某制作完成。为了防止串通投标被查出来,翟某某指使张某某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投标保证金的转支。张某某使用个人银行卡分别向李某丙指定的高某乙个人银行卡内转入16万元投标保证金(乐亭县2013年**整治工程投标保证金15万元、乐亭县**整治工程投标保证金1万元),向李某乙指定的黄某某个人银行卡内转入16万元投标保证金,向冯某甲指定的冯某乙的个人银行卡内转入16万元投标保证金。三家公司分别将16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入了石家庄**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公户。2015年4月22日,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三家陪标公司下中标,乐亭县2013年**整治工程的中标金额为8671998元,乐亭县**整治工程501793元。石家庄**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收到的16万元投标保证金分别转回了三家陪标公司的银行公户,李某丙、李某乙、冯某甲分别将16万元投标保证金退回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现实表现、转账记录等;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韩某某、陈某某、魏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和张某某、魏某某、李某丙等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李某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金莹

2019年1225

附:

    1、被告人翟某某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联系电话137********;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联系电话:135********;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联系电话139********;被告人李某丙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联系电话138********。

    2、证据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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