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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双辽市**财政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吉林省双辽市**乡**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街,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份至2014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和李某某在双辽市嘉宇新苑小区东门一门市房经营“厚德旭地产”期间,翟某某和李某某二人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月利2分、3分不等),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十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翟某某和李某某共同吸收公众存款233万元,还款本金及利息44.15万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188.85万元,因内蒙古通辽市巴彦塔拉镇居民邵某某在巴彦塔拉镇开发楼房资金短缺,翟某某和李某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都被其二人投入邵某某开发楼房的建设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据、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企业信息、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法定代表人信息、双辽市厚德旭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等企业资料、无前科劣迹证明、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刘某某、齐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蕊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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