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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李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011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山东省烟台市**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和职业。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网工作,住山东省烟台市**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址。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4月9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曰,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经张某某(另作处理)介绍,得知被害人何某某因深圳市住建局分配给何某某的住房不满意且到北京上访,遂在北京市深圳大厦分别冒充二人分别是****网的主任、记者,向何某某谎称可以以记者身份向深圳市住建局施压帮其处理住房问题,要求何某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报酬。后经协商,被害人何某某同意支付人民币7万元作为报酬。当日17时许,被告人翟某某收取被害人何某某银行转账人民币6万元后,分给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分给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1.5万元。当晚,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及被害人何某某一同乘机飞赴深圳,先后入住本市福田区**酒店。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翟某某又陆续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1500元。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先后前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及设计大厦的深圳市住建局,以****网记者要求对住建局关于被害人信访的住房问题接受采访,因为未能提供记者证等采访手续而被局方拒绝采访。

2018年10月25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在深圳市福田区****酒店抓获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翟某某的亲属、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分别向被害人何某某赔偿人民币5.7万元、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谅解书、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诈骗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八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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