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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许某某寻衅滋事罪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五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蔡县***办事处***村***9826,现住址:上蔡县***事处***村***9826。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蔡县**办事处********1065,现住址:上蔡县**办事处********。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3时许,因翟某某在***东门西侧南北路上和被害人王某某、聂某某发生争执,后翟某某纠集张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蔡县***东门附近厕所处,无故对聂某江、聂某辉、丁某某、王某某、聂某某实施殴打,致聂某江、王某某受伤,经上蔡县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聂某江、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同案人供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7.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许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两人轻微伤,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翟某某、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付来

戚继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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