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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贾某某等十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组。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苌**,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贾**,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村**组。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权**,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社区**区**单元**。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镇**山**组。因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乡**村**组。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薛**,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镇**村**组。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镇**村**组。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镇**村**组。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后于2020年4月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村**组。2019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后于2020年4月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苌**,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镇**村**组。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后于2020年4月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女性,1967年5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6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村**组。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后于2020年4月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男性,1963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镇**庙**组。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后于2020年4月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苌**等十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6月2日,魏**(已判刑)以自己的名义成立渭南市农汇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委任魏**(已判刑 )担任合作社主任(负责合作社存款、借款等日常工作),于2010年7月份开始营业。该合作社在临渭区**镇、西安市**县等地设立15个业务代办站,分别任命被告人翟**、苌**等人为代办站站干,在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宣称在合作社存钱可靠、存取方便、利息高,非法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翟**吸收存款208.7968,被告人苌**吸收存款102.827万元,被告人贾**吸收存款101.0209万元,被告人权**吸收存款86.697万元,被告人陈**吸收存款69.219万元,被告人张**吸收存款68.144万元,被告人薛**吸收存款60.8394万元,被告人郭**吸收存款58.94万元,兑付一万元,被告人王**吸收存款44.3934万元,兑付7.5786万元,被告人张**吸收存款41.0022万元,兑付2.03万元,被告人苌**吸收存款38.2万元,被告人雷**吸收存款35.85244万元,兑付4.67864万元,被告人韩**吸收存款31.4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营业执照、银监会证明、股民投资情况登记表、股金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袁**、魏**、张**等人证言;3、被告人翟**、苌**、贾**等十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苌**、贾**等十三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苌**、贾**、权**、陈**、张**、薛**、郭**、王**、张**、雷**、苌**、韩**非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十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文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翟**、苌**、贾**、权**、陈**、张**、薛**、郭**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张**、雷**、苌**、韩**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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