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翟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号,2020年5月22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乡**村**路**号,于2020年6月17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镇**村**组**号,于2020年4月3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乡**村**号,于2020年7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涉嫌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翟某某组织董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在逃)办理三套全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被告人刘某某,翟某某、刘某某未获利。

2、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卖给被告人翟某某三套全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由翟某某送至唐山贩卖,翟某某获利5000元,刘某某获利1000余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翟某某组织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办理了两套全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每套6000元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逃),后翟某某将两套全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交给田某某,由田某某送到保定市徐水,田某某未付钱。

4、2020年9月犯被告人翟某某组织张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在逃)办理两套全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每套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经李某某联系卖到山东济南,得赃款10000元。

5、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翟某某多次组织胡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尹某某(在逃)、李某某(另案处理)办理全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50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李某某四套送至山东济南得赃款20000元、卖给赵某某三套送至邯郸得赃款15000元、卖给翟某某(在逃)两套得赃款10000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在翟某某手中购买三套全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广东深圳的“K仔”(在逃),获利2100元。

6、被告人刘某某自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间,雇佣会计杨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共给翟某某、刘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等人联系的无业人员办理大约30套全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得赃款1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蔡某某将蔡某某全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卖至北京被骗未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新

检察官助理:朱增光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