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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赵某某串通投标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887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正**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8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村**园**栋**房,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正**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8********。

被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村**园**栋**单元,法定代表人翟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被告深圳市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6********。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3********,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因串通投标嫌疑,于2019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9********,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住深圳市南山区**。因串通投标嫌疑,于2019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市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翟某某、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某某系被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占有该公司60%的股份。案发当时翟某某通过被告人赵某某持有被告单位深圳市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公司)64%的股份,系该公司控股股东。赵某某系翟某某外甥,案发当时任美**公司员工,正**公司董事。深圳市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锦公司,另案处理)的实际控制人钟某某(另案处理)与翟某某系朋友关系。

2014年12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医院委托深圳市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采购1套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的国际招标公告。为确保美**公司能够低价中标,翟某某联络钟某某、指示赵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安排美**公司、正**公司、升**公司参与投标,翟某某确定3家公司的投标价格,赵某某、马某某等人负责投标文件的制作、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具体事宜。截至2015年1月15日投标截止日,中**公司只收到上述3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最终美**公司以349万元的最低价格中标,获利129万元。

    2019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将赵某某抓获,同日深圳市南山区纪委监委将翟某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及交易流水,搜查证,扣押清单,招、投标文件,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冯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正源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海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翟某某、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瞻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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