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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高某某等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翟某某(曾用名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莫润强、李军辉,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高某某、苏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时许,居住在东莞市**区**广场*幢**室的被害人袁某某认为住在楼上**房的住户金某某产生噪音影响其生活,于是上门找金某某理论并发生争执,袁某某对金某某住处的大门踢了一脚后返回自己住所。处于怀孕期的金某某打电话给男朋友即被告人翟某某,称其被袁某某欺负。当日2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高某某、苏某某等人未经袁某某允许,闯入袁某某住所,并对袁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高某某打了袁某某两个耳光,苏某某抓住袁某某的双手压制其反抗,翟某某使用袁某某住处的投影仪支架对袁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将袁某某的华为mate20 PRO手机抢过来砸到地上,致使该手机、投影仪外壳等物品受损(经估价,相关物品的损失价格为2790.24元)。后被告人翟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侦查,2020年9月15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龙镇龙田花园9栋1单元701房抓获被告人高某某。2020年9月15日10时20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龙镇石亩村6巷6号405房抓获被告人苏某某。2020年10月26日9时许,公安机关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翟某某前来新城派出所配合调查,翟某某于当日14时许到达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翟某某、高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高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高某某、苏某某无视国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翟某某、高某某、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高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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