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翟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均系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开发区**道**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翟某某购买一本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8日10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道**村路路口附近,被告人翟某某驾驶面包车(车牌号:鲁******)与一公交车发生刮擦,被告人翟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处理交通事故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户籍信息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4.其他材料: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机动车驾驶证1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