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19〕235号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5时36分许,被告人翟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1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2省道21KM+650M路段时,碰撞到头南尾北的许某某停在路边的皖D*****-皖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致翟某某及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车人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徐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经新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谢家集交警大队认定:翟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明德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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