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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路**号,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我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翟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的已报废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祥亭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海龙路口东*****号灯杆处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5月19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78mg/100ml。2020年5月19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2019年7月8日,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接到路人报警到达事故现场,得知双方驾驶员皆已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告人翟某某如实供述所涉嫌犯罪事实。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壹份;

5.民事谅解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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