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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2020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8时20分,被告人翟某某驾驶鄂J****1小型轿车,由武穴市北川路龙城汽贸公司至城西刊江大道,当车行至北川路与玉湖路交叉路段,在右转弯进入玉湖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被害人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玉湖路北至南行驶发生碰撞,同时又与朱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犯罪嫌疑人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车辆信息复印件、到案情况、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户籍资料;4.被告人翟某某供述和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武)公(司)鉴(法)字[2019]107号尸体检验报告;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8.现场照片、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7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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