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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02号

被告人翟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被告人翟某甲用其妹妹翟某乙的户口簿,冒用翟某乙身份信息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后又用上述身份证办理了G38794***号的护照,并持此护照于2010年12月23日至2018年7月14日期间出入境10次。

被告人翟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翟某甲身份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翟某乙身份信息,被告人翟某甲照片)、户口簿复印件、出入境信息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已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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