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翟某某醉酒后驾驶豫驾驶一辆豫A72TH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民权县**乡**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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