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3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U****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与江湾路南进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被告人翟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村**,联系电话1820687****;
卷宗2册、光盘1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