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北镇**村**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醉酒驾驶皖S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驶入利辛县城北镇光明大道**售楼部门口的景观喷泉平台,造成大理石镜面石材、石材支撑器及喷水循环设备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翟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大帅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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