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14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现住成武县**街道**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沿成武县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局门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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