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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C*****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嵩山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检测,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翟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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