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翟某某驾驶甘JM***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和平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药材公司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19]毒字第19030WW3号鉴定检出,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酒精检测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玲
附:1.被告人翟某某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场**号。联系电话:1399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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