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翟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期**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车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完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当其行至昆明市**路**村路口西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29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获时乙醇含量为116.29mg/100m1(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永兵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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