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小区**号楼**门**室(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粤S****9号的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东区卫国道南侧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天山路交口处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
2020年7月16日0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鲁N****8号的红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津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津滨高速公路天津收费站延长线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璟昱
检察官助理:王辉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