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家园**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3时43分,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蒙E*****灰色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海拉尔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家园小区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获。经鉴定,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85mg/100ml。

翟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亚男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