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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屯(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17 日20 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水师公路瑞祥小区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翟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6.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翟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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