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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大同市平城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自有晋B****D号轿车沿二广高速由北向南行至547KM+100M处时,与前方刘某某所驾晋A****7号商务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高速交警二支队二大队接刘某某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认定翟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翟某某提取血样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3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2020年8月28日,事故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翟某某取得了刘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等各种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日芳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住大同市平城区**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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