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路**路区**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2019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同年5月2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驾驶冀******蓝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朝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堤路交叉口处时被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被告人翟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美宁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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