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翟某某,曾用名翟某某,男,**岁,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犯盗窃罪,2002年8月26日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无证驾驶,2018年9月22日被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新冠肺炎疫情,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红色二轮普通摩托车,沿易县京环线由西向南行驶至易县铁道路口路段时,被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翟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540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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