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4********,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卢店镇**园**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尚某某作了法医学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台隆牌二轮电动车,沿登封市卢店镇振兴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撞到路边停放的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H****号半挂车,造成电动车乘员尚某某受伤。经检验,被告人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0.65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尚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经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翟某某驾驶的台隆牌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