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79********,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科右前旗**桥头处被交巡民警查获,经检测,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翟某某法院判决书;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险峰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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