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号。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翟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W****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到邳州市占城镇占城村党群服务中心(四土线69公里处)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抽取案发时翟某某的静脉血液检验,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70.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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