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翟某某危险驾驶罪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现住沂源县**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25分,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荆山路由西向东行至荆山路天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翟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5mg/100ml。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翟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27mg/100ml。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2.发破案经过;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树波

检察官助理:张田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沂源县**公司住宅楼** 

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