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翟某某,绰号老王、眼镜,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家住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于同日已电话方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3日将案件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5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曾某某(已判决)、薛某某(已判决)、“宝哥”(在逃)、“猴哥”(在逃)、陈某某(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勾结境外缅甸赌场,纠集被告人范某某、龙某、刘某某、彭某某、罗某、陈某某、姚某某(以上七人已判决)等人,通过网上发布无抵押贷款、高薪招聘等广告诱骗不特定中国公民,并组织安排接送偷越国边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勐平区赌场赌博,后以赌博欠钱和偿还路费为由,将被害人带至勐波县贺岛派出所旁一养猪场出租房设立左右两间“看守单房”进行非法羁押,其中右单房由曾某某、薛某某、“宝哥”、“猴哥”负责管理;左单房由陈某某负责管理,左单房所获取的非法利益20%提成给被告人曾某某、薛某某、“宝哥”等人。羁押期间,用手铐、铁链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用木棍、衣架等进行殴打、虐待和侮辱被害人,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家属及朋友索取了钱财共计25.3万元人民币,并造成被害人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已形成了以曾某某、薛某某、“宝哥”(在逃)、“猴哥”(在逃)、陈某某(另案处理)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翟某某,范某某、龙某、陈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刘某某、彭某某、罗某、姚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依托境外赌场,在境外民团组织的保护下,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谋取暴利,将非法所得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
被告人翟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后三人已判决)等犯罪团伙绑架被害人范某甲、王某、刘某、赵某某、黄某某、方某某等六人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1月24日,该犯罪团伙以高薪工作为由,诱骗被害人范某甲偷渡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赌场参赌欠钱后,将其带至贺岛派出所旁养猪场出租房左边房间进行非法羁押。该房间由陈某某负责管理,由翟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等人负责对被害人进行看守、殴打、虐待、侮辱,逼迫其通过微信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2018年3月3日,被害人范某甲被缅甸警方解救。
2、2018年1月24日,该犯罪团伙以高薪工作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偷渡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后,将其带至贺岛派出所旁养猪场出租房左边房间进行非法羁押。该房间由陈某某负责管理,由翟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等人负责对被害人进行看守、殴打、虐待、侮辱,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向被害人家属索取钱财未果。同年3月3日,被害人王某被缅甸警方解救。
3、2018年1月29日,该犯罪团伙以贷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刘某偷渡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赌场参赌后,将其带至贺岛派出所旁养猪场出租房左边房间进行非法羁押。该房间由陈某某负责管理,由翟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等人负责对被害人进行看守、殴打、虐待、侮辱,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向家属及朋友索取20000元人民币。同年2月4日,将被害人送到中缅边界,安排其偷渡回国。
4、2018年2月1日,该犯罪团伙以高额贷款为由,诱骗被害人赵某某偷渡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后,将其带至贺岛派出所旁养猪场出租房左边房间进行非法羁押。该房间由陈某某负责管理,由翟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等人负责对被害人进行看守、殴打、虐待、侮辱,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向被害人家属索取钱财10000元人民币。同年3月3日,被害人赵某某被缅甸警方解救。
5、2018年2月4日,该犯罪团伙以高额贷款为由,诱骗被害人黄某某偷渡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后,将其带至贺岛派出所旁养猪场出租房左边房间进行非法羁押。该房间由陈某某负责管理,由翟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负责进行看守、殴打、虐待、侮辱,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向被害人家属及朋友索取钱财40000元人民币。同年3月3日,被害人黄某某被缅甸警方解救。
6、2018年2月7日,该犯罪团伙以高额贷款为由,诱骗被害人方某某偷渡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赌场参赌,因其拒绝参赌,便将其带至**派出所旁养猪场出租房左边房间进行非法羁押。该房间由陈某某负责管理,由翟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等人负责对被害人进行看守、殴打、虐待、侮辱,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向家属及朋友索取钱财95000元人民币。同年2月25日,将被害人送到中缅边界,安排其偷渡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手铐、脚链等实物照片、现场照片、辨认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病历资料、死亡证明等; 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报告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曾某某、薛某某、陈某某、范某某、龙某、刘某某、彭某某、罗某、陈某某、姚某某(后十人已判刑)等犯罪集团,采用无抵押贷款、高薪招聘等诱骗手段,骗取不特定的中国公民偷越国(边)境至境外,实施绑架、勒索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绑架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翟某某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曾某某、薛某某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范某某、龙某、刘某某、彭某某、罗某、陈某某、姚某某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华、张平
检察官助理:贾锐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7册,起诉书8份,光盘1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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