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7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现住山西省大同市**街**小区**号楼**单元**楼**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翟某某在大同市**停车场捡到黄某某的A2驾驶证后,将黄某某的驾驶证照片换为自己的照片。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翟某某无证驾驶晋B**(晋B**挂)红色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察靖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察靖线25公里处的道路上时,向正在执勤的交警出示了其变造的黄某某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雅洁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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