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翟某某合同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住深圳市宝安区**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徐闻县**镇**农场机关宿舍**号)。2014年8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转社区戒毒;2015年12月3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并于2019年4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并于2019年6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再次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翟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谭某某融资3000万元为由,与谭某某签订融资居间合同,并要求谭某某缴纳20万元保证金。翟某某在收到保证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帮助谭某某融资,在将20万元据为己有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19年8月9日

附注: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