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将红色电动三轮车违规停放至**街**路路口东侧南边的非机动车道上,平阴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孔某某及辅警常某某、丁某某、赵某某处警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理,翟某某在听到拖车后立即返回车内反锁车门,不听交警劝阻,在非机动车道驾车逃离,与执法民警孔某某发生碰撞。孔某某等四人见状驾驶鲁*****警警车追赶,追至翠屏街与文笔山路路口将车停到红色三轮车前,下车对翟某某进行劝阻,但翟某某突然加速启动,与携带数码鹰的丁某某发生碰撞后逃离,在文笔山路,遇到骑警张某某与秦某某,在孔某某调度下,两人对红色三轮车进行拦截,追至四中红绿灯处将其逼停,但红色三轮车迅速调头逃离,行驶至**小区**处,张某某与秦某某再次将其逼停,同时孔某某等人在红色三轮车下放置了停车阻拦器,红色三轮车突然启动致张某某驾驶的警用摩托车倒地,同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鲁******轿车发生刮擦,后红色三轮车逃离至**路**街路口时,因为车辆左后轮胎爆破无法行驶,民警追到现场后将其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处警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