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6********,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制药有限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住盐城市大丰区**镇**路**城**栋**室。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翟某某的辩护人徐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翟某某为谋取原料销售的竞争优势等不正当利益,向时任**药业集团上海**药业有限公司采购员、采购主任、物流部副部长等职务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行贿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翟某某向王某某农行卡中存入人民币5万元。
2. 2012年10月5日,被告人翟某某向王某某农行卡中存入人民币5万元。
3. 2013年2月1日,被告人翟某某向王某某农行卡转账人民币5万元。
4. 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翟某某向王某某华夏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0万元。
5. 2014年6月9日,被告人翟某某向王某某农行卡转账人民币20万元。
6. 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翟某某向王某某农行卡转账人民币20万元。
7. 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翟某某至王某某泰兴家中,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
8.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翟某某向王某某农行卡转账人民币10万元。
9. 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翟某某至王某某泰兴家中,送给其现金人民币4万元。
10. 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翟某某至王某某泰兴家中,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1. 2018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翟某某至王某某泰兴家中,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
12.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翟某某至王某某泰兴家中,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劳动合同、招标文件、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苗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5.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 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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