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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开设赌场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小区**号楼**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5月2日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利用“紫幻麻将”手机软件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每局从中抽取5元渔利。被告人翟某某共充值24600元购买“紫幻麻将”软件内开设房间所用房卡41100张,实际消耗39900张,从中获取抽头渔利共计49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立彬

检察官助理:段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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