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91********,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现住:内蒙古乌拉盖管理区**镇**别墅**组**栋**室, 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东乌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东乌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夏天,褚某某从乌拉盖管理区**公司租了位于乌拉盖管理区**牧场北租赁五万亩草场。同年杨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韩某某(**公司委托)将该五万亩草场租下也准备秋季打草。2015年8月初,杨某某组织人员和设备到该五万亩草场开始打草,随后褚某某也上草山准备要打草的时候发现该草场上杨某某已经开始打草。双方找到场部和相关部门才知道这个草场的归属纠纷问题一直打官司,没有妥善解决,于是褚某某通过他人找到赵某某(已判决)来帮忙。
2015年9月14日,赵某某带领被告人翟某某、裴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等人开车到乌拉盖管理区,在一家宾馆内叫来杨某某谈判。2015年9月14日在乌拉盖管理区谈判时,赵某某带领被告人翟某某等人围着受害人杨某某,赵某某以强硬的语气连骂带说的要求杨某某退出该草场,并当场将杨某某出示的合同、判决书等材料扔下说该合同都不合法,强行要求杨某某限期退出草场,并答应在杨某某退出草场后补偿打草的费用。因惧怕赵某某的社会名气和周围一帮露着纹身的人,杨某某内心畏惧,无奈暂时同意回去考虑后再答复。第二天,杨某某叫车从自己已经打的草里拉了一车捆草准备运走给前期收定金的人,赵某某得知杨某某拉草后,指使被告人翟某某、陈某某(已判决)等人到乌拉盖拦截杨某某的拉草车,不顾杨某某夫妇的哀求和身体疾病,拽上其夫妇二人,连同草车一起拉走,导致杨某某身体不适送往医院治疗。由于赵某某等人的一系列行为迫使杨某某、左某某主动联系赵某某谈判,杨某某退出草山管理。赵某某拿到该草场使用权后将草场交给被告人翟某某和褚某某共同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锡林郭勒盟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移送起诉告知书、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民事裁定书、打草合作协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帮助赵某某等人以聚众造势的方式威胁他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逼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敏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