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77********,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柳河县人,无业,住柳河县**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磐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磐石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向张某甲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5分借期4个月,后因翟某某未如约还款,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翟某某欠张某甲本金与利息共计67.5万元,翟某某仍未履行协议约定。2016年8月25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以(2016)吉028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翟某某一次性偿还张某甲借款67.5万元,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在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及法院执行期间,没有执行磐石市法院执行局的财产申报令,并先后于2017年、2018年间在吉林省长春市、通化县等地承揽多处工程,工程结算资金160余万元后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工程结算资金归还他人欠款及其个人使用。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翟某某在集双高速柳河东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信息、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吉林**建设集团财务凭证、吉林**凿岩工程公司财务凭证、施工合同、磐石市法院情况说明、磐石市法院移送公安侦查函、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磐石市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送达回证、长春市**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合同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手工流水账、个人售房协议书、磐石市公安局东宁派出所行政案卷复印件、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卷宗复印件、情况说明、吉林**劳务公司银行明细、张某甲银行明细。
二、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甲、徐某甲、姜某甲、台某某、贾某甲、姜某乙、张某乙、蔡某某、王某甲、马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周某某、金某某、李某甲、王某乙、高某某、梅某某、尹某某、方某某、李某乙、卢某某、徐某乙、贾某乙、张某丙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翟某某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昌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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