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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翟某某,绰号四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3时50分许,在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翟某某与王某某因打牌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翟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进行殴打,致王某某鼻部受伤。经涡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伤情为轻伤二级。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5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协议内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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