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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公刑诉〔2017〕459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岢岚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岢岚县**乡**村**号,暂住太原市迎泽区**街**房间。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1月19日04时00分许,在本市小店区***路***酒吧内,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互泼酒水,后翟某某又使用玻璃扎壶殴打武某某致武某某头部受伤。经依法鉴定,武某某外伤致左侧颧弓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7年5月16日

附:本案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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